警示教育丨从一包烟开始,国企老总跌入贪腐深渊

日期:2023/03/31 浏览次数:0

  【案卷】

  陈建,男,1972年11月生,四川泸定人。1993年8月参加工作,2004年10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泸定县恒桥国有资产投资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经理,泸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经理。

  2021年6月,接受丹巴县监委监察调查,同年7月,接受泸定县纪委纪律审查。

  2021年9月,因违反党的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被开除党籍,免除国有企业职务,解除劳动关系。

  2021年12月,因犯受贿罪被泸定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20万元。

  【案探】

  “看到身边的老板穿着名牌衣服,抽着高档香烟,攀比心态让我逐渐迷失,在和老板们的接触中,我逐渐放松底线,坠入深渊……”陈建在忏悔书中深刻悔悟到,一切违纪违法的根源,都是自己的虚荣和贪欲所致。

泸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原董事长、经理陈建接受审查调查。

  1972年11月,陈建出生在泸定县的一个小山村,从小刻苦努力、勤奋好学的他,中专毕业后被分配到泸定县林产品公司工作。刚参加工作时,陈建踏实肯干,很快得到了领导和同事们的认可和好评。2010年,陈建通过公开竞聘出任泸定县恒桥国有资产投资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经理,走上了领导岗位。他在工作中兢兢业业,成绩突出,仅仅4年时间,就被任命为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之后任泸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经理,当上了国有企业的“一把手”。

  刚当上“一把手”时,陈建穿着朴素,抽着普通的香烟。但是随着职务的晋升,参加商务活动也越来越频繁,看见其他私营企业老板穿得光鲜亮丽,抽着市价一百元一包的香烟,摸着自己二三十元一包的香烟,迟疑再三也拿不出手,心中五味杂陈,很是尴尬。

  小小一包香烟,让陈建的心态开始失衡。“自己堂堂一个国企老总,代表的是国企的门面,怎么能够在商人老板面前‘掉价’呢?”慢慢地,陈建攀比心理愈发旺盛,内心的廉洁防线也渐渐松动。

  2016年,陈建第一次借工作之便收受“朋友”5万元的“感谢费”时,心中也满是惊慌和忐忑,揣着收取的钱不敢回家,最后到办公室将钱锁进抽屉里,生怕被别人发现。

  要不要退还?还是上缴组织?复杂而矛盾的心情一直折磨着他。但随着时间的推移、欲望的驱使,“赌一赌”的侥幸心理占据了主导。“只要朋友不说,没有人会知道。”带着这样的想法,陈建试着将这笔5万元“好处费”用于个人花销。

  在收受第一笔“好处费”且“平安无事”后,陈建的贪欲也越来越大,接受他人赠送的烟、酒、红包、礼金变得愈发频繁,金额也越来越大。在实施泸定县某设施设备采购项目中,陈建收受了最大一笔“好处费”65万元,再没有当初的慌张与不安,取而代之的是惊喜与得意。

  底线一旦突破,之后便是深渊。陈建在和管理服务对象相处的过程中,把个别不法商人当成“朋友”相处,与其称兄道弟,工作中也会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给他的“兄弟”们“帮点忙、办点事”,同时也希望他们能够回报和感谢自己。随着违纪违法次数的增多,收受好处费在陈建看来已是理所当然,浑然不知自己早已沦为不法商人的猎物,败倒在金钱面前,深陷犯罪的泥沼。

  最终查明,陈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钱款共计165万元。

  【案析】

  这是一起国有企业领导干部职务犯罪的典型案例。陈建在与企业老板交往中相互攀比,逐渐迷失在所谓的“朋友圈”中,在金钱攻势下防线崩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项目招投标等方面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钱款。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陈建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免除国有企业职务,解除劳动关系。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贪污贿赂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

  (四)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第四十六条:监察机关经调查,对违法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涉嫌犯罪取得的财物,应当随案移送人民检察院。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