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为镜丨“爱帮忙”的“周所长” 自毁26载从警路

日期:2024/12/13 浏览次数:0

  开栏语

  以人为镜,可以明得失;以案为镜,可以正风纪。利用反面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是一体推进“三不腐”的重要举措,是推动党员干部筑牢思想防线的有力抓手。为用好用活身边案例,做深做实纪法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受警醒、明底线、知敬畏、存戒惧,“廉洁四川”网站、微信公众号自2023年2月14日起推出《以案为镜》栏目。

  该栏目聚焦发生在群众身边、蚕食群众切身利益的“蝇贪蚁腐”,通过多角度剖析基层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违纪违法典型案件,既做到警钟长鸣,又开展释纪释法,持续发挥用身边案教育、警示身边人的作用,不断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敬请关注!

  【案卷】

  周诚实,男,汉族,1977年7月生,重庆市渝中区人,1998年7月参加工作,2001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广汉市公安局西外派出所所长,广汉市公安局西高派出所副主任科员(主持工作),广汉市公安局法制大队大队长,广汉市公安局金雁派出所副所长(主持工作),广汉市公安局政治安全保卫大队副大队长、一级警长。

  2023年3月,周诚实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广汉市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2023年6月,周诚实因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2023年10月,周诚实因犯受贿罪、行贿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

  【案探】

  “我性格耿直,找我帮忙的我都是能帮就帮,有的忙帮了自己都搞忘了,现在想来,很多时候帮的忙都在违反原则、违反纪律,毁了自己的人生,也断送了家庭的幸福。”身处留置室的周诚实,回忆自己26年的从警生涯,自己一步步从“办案人”变成“案中人”,痛哭流涕、后悔不已。

  广汉市公安局政治安全保卫大队原副大队长、一级警长周诚实接受审查调查。

  对老板“有求必应”,靠帮忙“名利双收”

  身为“警二代”的周诚实,带着对职业的崇拜与向往,于1998年考入警察队伍。

  “那个时候的我,心里很单纯,想的都是怎么把工作干好、干出彩,更多的是对工作的热爱和激情。”2000年初,周诚实独自一人前往北京,代表德阳市公安局开展对相关涉案人员处置工作,他每天起早贪黑,往往从凌晨4点就投入到紧张的工作之中。

  凭借勤勉肯干、任劳任怨的工作作风,周诚实获得“优秀共产党员”、公务员“三等功”等荣誉,也得到了领导和同事们的认可。2010年,周诚实调至西外派出所任所长。热情善良的周警官、工作给力加班狂、主动警务好典范……作为派出所“一把手”,周诚实认真对待每一个小案件、小纠纷,站在群众角度公正办理、耐心处置,认识他的干部和群众给他贴了很多好评“标签”,每一个都有充满肯定的暖意。

  在周诚实的带领下,西外派出所各项工作指标靠前,还获得市公安局“优秀基层单位”称号。此时,有了一定工作成绩的铺垫后,周诚实开始对工作产生了更多的“思考”。“派出所辖区内企业、商家较多,日常工作中需要打交道的地方也多,特别是遇到一些急难险重的专项工作,若能得到他们的支持和配合,我们的工作推进会更加顺利。所以我就想平时给他们帮点‘小忙’,以此搞好关系,关键时刻总是有用的。”

  当时,三星堆快速通道贯穿辖区,交通繁忙,派出所的主要职责是常态化设点执勤,对存在超速、超重、超高等交通违章行为的货运车辆现场拦下进行处罚。为免受处罚,不少被拦货车的老板找上门来,试着请周所长高抬贵手“放一马”,不曾想,周所长非常“耿直”,爽快地为其“一一免单”。“帮忙”的口子打开之后,直接给周诚实打电话请求免除处罚的货运老板络绎不绝,从老板自己的车到老板朋友的车,周诚实毫无原则,也从不顾忌货车交通违章可能导致的重大安全事故,只想到通过“帮忙”去获得所谓的“支持”。

  随后,周所长“耿直”“爱帮忙”的“美名”迅速在辖区内传开。2012年,在一次饭局上,一位朋友将商人文某介绍给周诚实。当时文某准备在派出所辖区某酒店开一家娱乐中心,朋友便当场提出希望周诚实以后多关照。之后,周诚实利用职务便利,多次为文某提供方便,为其经营扫清障碍。

  “我对这些老板‘有恩’,礼尚往来收点他们的礼品也觉得没什么。”对于老板们送来的烟酒等礼品,周诚实都一一收下,同时也成了这些老板们宴席上的“座上宾”,请吃送礼俨然已成家常便饭。

  主动“卖人情”,迷失初心目无法纪

  身为人民警察,周诚实打着为公的名义,越过红线帮不该帮的忙、收不该收的财,在行差踏错中已离初心渐行渐远。

  2020年,周诚实被调到辖区人口更多、企业商家更多的金雁派出所主持工作,正好时任金雁街道党工委书记的钟某(另案处理)与周诚实相交多年、性格相投,二人私下关系甚好。

  不久后,金雁派出所在查办一起“赌博案”过程中,当周诚实得知该案违法嫌疑人为钟某的表妹时,为与钟某处好关系,他竟主动“帮忙”将当日出警现场查获的疑似账本予以隐匿,帮助违法嫌疑人逃避了处罚。直到2023年周诚实案发,广汉市公安局同步对该案件开展调查取证,相关涉案人员才受到行政处罚。

  对于周诚实的仗义相助,钟某感激之余也把周诚实认定是“一条船上的人”。之后,按照钟某的请托,周诚实聘用钟某的一个亲戚为派出所辅警,转身又将其安排到街道办事处担任钟某的个人司机。更离谱的是,此人工作不到1年便离职,但工资却照常发了两年多。

  为维系所谓的多方人情关系,周诚实不断干着违规干预和插手司法、执纪执法活动的事儿。有一次,金雁派出所一名辅警对某茶楼进行日常检查时,现场查获并砸毁一台以香烟为奖品的游戏机。事后,周诚实得知该茶楼股东系金雁街道办一名工作人员的母亲后,立刻觉得“处置不妥”,抱着“搞好关系”的心理,周诚实未按程序进行处置,而是擅自将一台同类型的游戏机归还给该茶楼,以图“息事宁人”。

  正所谓堤溃蚁孔、气泄针芒,周诚实口中所谓的“人情往来”,不过是利益交换的“挡箭牌”“防风罩”而已。

  构建“利益圈”,政商勾连“抱团”敛财

  广汉市地处成都平原腹心地带,砂石资源相当丰富。2021年上半年,金雁街道启动辖区内坪桥河整治工程项目。按照“深挖高筑”的施工标准,河道内挖出来剩余的砂石就是“实打实”的利润。时任金雁街道党工委书记的钟某对于眼前的这块“大肥肉”,犯起了“红眼病”,一心想着利用该项目大搞“优亲厚友”并从中敛财。

  由于地方基层派出所承担着砂石监管、执法监管的重要职责,加之周诚实之前的多次“帮忙”,钟某遂向周诚实示意,希望其对该项目施工过程中的某些“操作”“开绿灯”,并提出分一部分项目工程给周诚实,形成利益共同体。

  “其实我心里很明白,钟某把工程给我做,就是为了收买我,因为我手上有监管的权力,可以帮助他达到‘赚大钱’的目的”。为此,周诚实不仅变日常监管为“表面功夫”,减少巡逻监管频次,还对涉嫌偷盗砂石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默许钟某指定的项目老板将河堤加固后剩余的泥夹石私下变卖,获取巨额利润。对于钟某分给他的砂石工程,周诚实随即交给熟悉的商人朋友李某某来实际操作。事后,周诚实从钟某收受的好处费中分得现金70万元,收受李某某感谢费38万元。短短两三个月时间,周诚实利用职权“帮忙”获利高达108万元。同时,周诚实还让李某某送钱给钟某以示感谢,李某某同意并将5万元现金交给周诚实转送,周诚实嫌“拿不出手”又自行掏腰包3万元,共计8万元送给钟某。

  利益链条上的周诚实和钟某沆瀣一气,在钟某的“指点下”,先后出资180万元经商办企业,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并先后5次违规领取钟某以各类奖金名义,从私设的“小金库”中发放的现金9.3万元。

  【案析】

  求帮者为利而来,帮忙者谋利而帮。公平正义本是执法司法工作的生命线,作为执法者的周诚实,表面上为“帮忙”,实际上将公平正义的“天平”向自己和“身边人”倾斜,成为知法犯法、徇私枉法的典型。这种腐败不仅损害公共利益,还破坏了一域的政治生态。从满怀豪情的人民警察沦落为失去自由的“阶下囚”,周诚实的蜕变令人扼腕叹息,也引发党员干部深思:依附于岗位和职权影响的“帮忙”,无论是出于友情、人情关系,还是同事、政商关系,都是公权力的异化滥用,最终也会使其走上歧途。周诚实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行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周诚实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周诚实构成受贿罪、行贿罪。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年)

  第二十七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条: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

  第九十四条: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经商办企业的;

  ……

  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四十五条: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

  ……

  (二)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

  ……

  (四)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二十五条:公职人员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除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由监察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应当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依法予以退还;属于国家财产或者不应当退还以及无法退还的,上缴国库。

  ……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贪污贿赂的;

  (二)利用职务上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

  第三十四条:收受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

  第三十六条:违反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违反规定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第三百八十九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