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蜀物广润物流有限公司选聘交运煤炭项目专项法律服务中介机构比选公告
根据《四川省国资委及出资企业中介机构选聘管理试行办法》(川国资委办〔2019〕9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四川蜀物广润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比选人、我公司)拟公开招标选聘交运煤炭项目专项法律服务中介机构,请有意参加本次招标的单位按照规定期限递交比选文件。
一、项目概况
我公司于2022年9月开始,与四川某公司开展煤炭项目合作。我公司向该公司采购煤炭并支付货款,双方对支付的货款存在争议,该公司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起诉我公司支付货款本金及违约金约35521.26万元,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现拟选聘在行业内有影响力且代理经验丰富的法律服务中介机构代理本案。
二、比选申请人资质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成立3年及以上,执业律师10人及以上。
(二)无刑事犯罪记录,3年内未受过纪律处分、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
(三)律师事务所必须委派人数不低于3人的律师团队提供法律服务。该团队及其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其中1名为律师团队负责人,必须是执业10年以上的执业律师,负责团队统筹、协调等工作;
2.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操守;
3.无刑事犯罪记录,近3年内未受过纪律处分、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
(四)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服务期限
本次招标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后比选人出具授权委托书之日起至驳回本案对方部分或全部诉讼请求时止。
四、项目限价
总费用不超过48万元。其中基础代理费不超过10万元,于代理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中风险代理费不超过38万元,在选聘对象协助我公司取得案件生效法律文书后,按照不超过驳回原告诉讼请求金额的0.11%向选聘对象支付。
五、项目需求
为维护比选人合法权益,现拟聘请相关服务经验且信誉良好的法律服务中介机构,代理比选人上述项目的诉讼一审、二审(如有)、反诉(如有)、再审(如有)、执行(如有)、破产(如有)、执行异议(如有)等本案所有司法程序,包括但不限于买卖合同法律纠纷,直至驳回本案对方部分或全部诉讼请求为止。具体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向比选人解答与本案有关的法律问题,并应比选人要求出具明确书面意见;
(二)指导比选人向法院(仲裁)机构提交证据;
(三)根据比选人提供的证据线索调查收集证据;
(四)根据比选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调查对方当事人的财产状况;
(五)代为办理诉讼或者仲裁立案手续;
(六)代为签收应诉通知书或者答辩通知书;
(七)代为申请财产保全;
(八)代为申请证据保全;
(九)代为申请管辖异议、回避、诉讼(仲裁)中止和终结;
(十)代为参加仲裁庭审、一审、二审(如有)、再审(如有)诉讼出庭;
(十一)代为签收仲裁或者诉讼文书;
(十二)代为起草上诉状或者上诉答辩状;
(十三)根据法庭或者仲裁庭要求提交代理意见;
(十四)代为提起或处理反诉、执行程序、执行异议之诉(如有)、撤销仲裁裁决(如有)、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如有)、破产程序(如有)等因本案案件处理而衍生的全部法律程序;
(十五)就案件财产保全查控的全部财产,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合理期限内及时通知比选人采取续封措施;
(十六)其他需要由选聘对象完成的相关代理事项。
六、项目要求
(一)比选申请人应指定专业律师团队成员作为上述案件报价事宜的委托代理人(同一个事务所的多家分支机构不可同时递交报价文件)。
(二)比选申请人应当充分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尽心尽职地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完成我公司约定的被委托事项,最大限度地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
(三)比选申请人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出专业判断,客观地告知我公司所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
(四)比选申请人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的时限、时效以及审理机关的要求,及时提交证据,按时出庭,及时办理受委托的事务;
(五)比选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我公司有关代理工作的情况,对我公司了解委托事项情况的正当要求,应当尽快给予答复;
(六)比选申请人在代理我公司案件期间,针对其他第三方机构向我公司出具的与我公司案件相关文书,比选申请人应结合案件情况从法律角度出具审查意见;
(七)比选申请人在代理我公司案件期间,在涉及我公司的对抗性案件中,未经我公司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委派律师同时担任与我公司具有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委托代理人;
(八)比选申请人律师对其获知的我公司的商业秘密/或者我公司的个人隐私负有保密责任,非经法律规定或者我公司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九)比选申请人对我公司业务应当单独建档,对涉及我公司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设立交接记录。档案保存时间根据律师业务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十)应我公司要求,参加或列席有关会议,出具关于代理案件的法律意见书。
(十一)如本案经再审或第三人撤销之诉等导致生效裁判文书被法院撤销或变更,或收回款项后发生执行回转或其他情形导致我公司退回全部或部分已收回款项的,我公司不支付该部分款项对应的风险代理费,比选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我公司退款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我公司已支付的该部分款项对应的风险代理费,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七、比选文件获取时间及方式
(一)获取比选文件时间:自2025年2月18日至2025年2月23日17:00前。
(二)比选文件获取方式:本次比选公告在四川蜀道物流集团有限公司网站(https://www.shudaowl.com/xwzx/jtyw/index.shtml)发布。比选申请人通过指定网站自行下载。
八、比选申请书递交
(一)递交比选申请书递交时间:2025年2月24日9:30(北京时间)。
(二)递交比选申请书地点: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光华北五路266号青羊总部经济基地2号楼A座13楼。
(三)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比选申请书,比选人将不予接收。
九、比选结果公示
比选人在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3日内,将比选结果在四川蜀道物流集团有限公司网站(https://www.shudaowl.com/xwzx/jtyw/index.shtml)上公示3日,以接受社会公开监督。比选申请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间提出。
十、联系方式
比选人:四川蜀物广润物流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光华北五路266号青羊总部经济基地2号楼A座13楼
联系人:王老师
联系电话:18512849398
十一、所属附件
附件:四川蜀物广润物流有限公司选聘交运煤炭项目专项法律服务中介机构比选文件
比选人:四川蜀物广润物流有限公司
2025年2月18日